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07號
原 告 宜洪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崑營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鴻益達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146,533 元,應繳裁
判費22,28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
繳21,785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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