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3年度,2516號
KSDV,103,補,2516,201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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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516號
原   告 顏國章
      阮氏珊(NGUYEN THI SAN)
      阮氏放(NGUYEN THI THA
      阮氏麗(NGUYEN THI LY)
      吳氏紅(NGO THI HUONG)
      阿巒 (BUI THI LOAN))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
原告與被告裴氏色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86,500 元(計算式:
1,050,000 元+110,500 元+15,000元+105,000 元+36,000元
+170,000 元=1,486,5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751元。
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262 號受理中
,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,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,如數補
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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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