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65號
原 告 黃進財
黃杰仁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
原 告 黃林全
黃敬甫
黃麗蓉
黃鴻生
被 告 黃麗珠
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前鎮區○○段○○段0000地號(權利
範圍為萬分之40)及其上同段6132建號(權利範圍全部)之所有
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
271,979 元【計算式:(6,397 ㎡×67,949元/ ㎡×40/10000)
+建物現值533,300 元=2,271,979 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5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