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86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施世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祐菘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麗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叁佰貳拾肆
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七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