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8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被 告 陳金泉
被 告 陳坤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00,000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800 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4,740 元外,尚應
補繳5,0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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