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43號
原 告 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貞淑
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
被 告 陳文豹
被 告 洪浮得
被 告 高雄市漢王洲際飯店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富男
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
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請求遷讓房屋之訴,係以租賃物返還求權為訴訟
標的,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房屋之
價額為準。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35 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。經
查,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
0 ○000 號房屋之地下室(下稱系爭房屋),該房屋最新課稅總
現值為新台幣(下同)4,799,500 元,揆諸前引規定,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4,799,5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,520元。至
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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