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3年度,362號
KSDV,103,聲,362,201412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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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362號
聲 請 人 徐展文
      徐福慶
      徐台榮
      徐心怡
      謝帛宸
上 一 人 謝忠良
法定代理人 徐台榮
聲 請 人 游旂穰
上 一 人 游建明
法定代理人 徐心怡
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除別有規定外,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;家事事件之管轄,除本法別有規定外,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;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、第 5 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徐財發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住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)已於民國103 年 11月22日死亡,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 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,依同法第127 條第1 項第 3 款、第2 條前段規定,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,爰依職權將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歐文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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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