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03年度,62號
KSDV,103,消債聲,62,201412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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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
聲 請 人 廖素連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廖素連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甚明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嗣以103 年度司執 消債清字第5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再以103 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84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,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 。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則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聲請復權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梁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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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