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5號
上訴人即
原 告 臺灣盛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馬文韻
送達代收人 陳依伶律師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家聰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33,485元(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
算標準為1:29.615,折合新臺幣為991,658 元)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新臺幣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珮樺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