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海商字,103年度,5號
KSDV,103,海商,5,201412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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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海商字第5號
上訴人即
原   告 臺灣盛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馬文韻 
送達代收人 陳依伶律師
被上訴人即
被   告 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家聰 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33,485元(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
算標準為1:29.615,折合新臺幣為991,658 元)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新臺幣16,3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珮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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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盛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