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千立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月雲
上訴人即被告千立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政鍵實業有限
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
用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73,500 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6,02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未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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