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3年度,44號
KSDV,103,建,44,201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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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44號
原   告 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燭瓊
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
被   告 陳昭億即振億室內裝修工程行
訴訟代理人 陳忠壽 
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就原告已付之定金具體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0,000 元或為工程總價額之10% (依合約第5 條記載為192,675 元),尚有疑問;另就原告未續行施做之緣由,究為原告以同時履行抗辯,因被告未給付第1期工程款拒絕進場,抑或被告告知(於原告102 年12月10日之函文說明三記明「陳董有交代其他門扇暫不施作,請確認」),亦有疑義,本院認事證尚未臻明確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上午9 時30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毓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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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秉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