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重訴字,103年度,470號
KSDV,103,審重訴,470,201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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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審重訴字第470號
原   告 蔡高德
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
複代理人  廖珮涵律師
被   告 蔡錦雀
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移轉繼承自蔡高昌之美達
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美達公司)之股份半數,原告民國103
年12月5 日陳報狀復稱被繼承人蔡高昌遺產中美達公司之股份總
數為923,469 股,被告繼承取得184,694 股,故應將其半數即92
,347股移轉予原告等語,而美達公司每股淨值為新臺幣(下同)
388.12元,有美達公司103 年10月2 日美達000000000 號函覆可
稽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,841,718元【計算式:388.12
×92,347=35,841,718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327,48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93,104 元,應再補
繳134,37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
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
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綉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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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