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審訴字,103年度,2582號
KSDV,103,審訴,2582,201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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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審訴字第2582號
原   告 鄭維仁
被   告 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爭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查原告起訴時,訴之聲明
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(下同)554,000 元,嗣於民國103 年
12月18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20,000 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62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
裁判費500 元、5,560 元,應再補繳6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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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