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2582號
原 告 鄭維仁
被 告 金富康生技研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爭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查原告起訴時,訴之聲明
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(下同)554,000 元,嗣於民國103 年
12月18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20,000 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62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
裁判費500 元、5,560 元,應再補繳6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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