限期命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3年度,1260號
KSDV,103,司聲,1260,201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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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字第1260號
聲 請 人 林英斌
即債務人
相 對 人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法定代理人 孫全玉
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
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,前聲請本院以90年度全字第6338號假扣 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(本院90年度執全字第3770 號),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,為此聲請限期起訴 等語。
二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,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 前,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,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 期起訴,即無必要,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假扣押強 制執行事件起訴,茲相對人已對聲請人聲請本院核發90年度 促字第78151 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,有本院民事紀綠科查 詢表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,是 相對人業已起訴並確定在案,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即無必要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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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清理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