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3年度,6126號
KSDV,103,司票,6126,201412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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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6126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順昇

相 對 人 陳萬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謝順昇陳萬來間請
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謝順昇陳萬來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 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若法代已變更,應具狀
  更正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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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源順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順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