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126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順昇
人
相 對 人 陳萬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、謝順昇、陳萬來間請
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相對人謝順昇、陳萬來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
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若法代已變更,應具狀
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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