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62號
聲 請 人 程國榮
非訟代理人 丁哲和
相 對 人 程文頤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文頤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已向相對人催討之證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、送達回執)
。
二、相對人程文頤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