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3年度,662號
KSDV,103,司拍,662,201412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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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662號
聲 請 人 程國榮
非訟代理人 丁哲和
相 對 人 程文頤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文頤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已向相對人催討之證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、送達回執)
  。
二、相對人程文頤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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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