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3年度,624號
KSDV,103,司拍,624,2014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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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624號
聲 請 人 楊金麗
相 對 人 楊燿堂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燿堂(原名:楊金田)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。
二、相對人楊燿堂(原名:楊金田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 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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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