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3年度,587號
KSDV,103,司拍,587,201412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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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587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非訟代理人 鄭永欽
相 對 人 溫淑美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95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,設定新台幣(下同) 2,16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存續日期自民國95年8月9 日起至民國135年8月8日止,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為清償期,經登記在案。
三、嗣相對人於民國95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,800,000元,其 還款方式、借款期限、約定利息、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 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 即全部償還。詎相對人自民國103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、借據影本1件為證。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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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