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芝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 理 由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103年度 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於民國102年9月2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,有附卷足憑。三、再查,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,債務 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新台幣15767元到院,本 院已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,並公告在 案。嗣該分配表已確定,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 人畢,清算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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