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清算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清字,103年度,31號
KSDV,103,司執消債清,31,201412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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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羅鋐疄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民國103年 度消債清第3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上開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,陳報屬於清 算財團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8,932元,此有 聲請人103年7月25日切結書及9月25日陳報狀、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佐。而前開三商美邦人壽保



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,經函詢後可領回之解約金為新 臺幣(下同)8,932元,債務人已自行解繳到院,經本院作 成分配表後公告,債權人並無異議,已由本院實施分配在案 ,有分配表、各債權人之匯款入帳聲請書、本院發還案款通 知等在卷可稽。前開情事並於103年10月9日依同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書面通知債權人,債權人皆同意分配後終止本件清 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,有本院雄院隆103司執消債清立 一字第31號函、送達證書、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。三、綜上,本件清算財團財產即已分配完結,而應終結清算程序 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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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