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6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林一幟
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萬泰商業銀行)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十日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
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2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。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,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(有以其為被 保險人之國泰人壽保單),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(分別 為92、102年次),長子原領有育兒津貼2500元,但因上開津 貼僅發放予2歲以下兒童,故現已無補助;又一家四口同住 聲請人母親名下房屋,毋庸支付房租。再查聲請人自103年1 月起任職於老家台灣味小吃擔任廚師,薪資單已包含所有獎 金,依據103年1月至103年11月薪資(尚未扣除勞健保)計算 ,每月平均薪資26,490元,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、保險公司函、高雄市楠梓區 公所函、兩歲以下育兒津貼補助金額一覽表、戶籍謄本、在 職證明書、薪資單、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。本院認為應以 每月26,490元計算聲請人收入,對債權人較為公允。三、再查,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分72期清償, 每期清償5,680元。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核屬適當、可行:
(一)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,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,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。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,名下別無財產亦無保單, 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,遠高於本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。 (二)又聲請人一家四同住聲請人母親名下房屋,毋庸支付房 租,是其每月個人必要費用應以內政部公布102年度高 雄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24.39%,即以每 月8,990元為限。
(三)另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、個人生活費 後,僅餘11,820元作為兩名子女扶養費,考量聲請人長 子仍須負擔育嬰費用,且上開扶養費與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在與配偶分攤之金額相當,應為合理。
(四)綜上,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,每月5,68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 用於清償,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,其更生方案條件核 屬已盡力清償、適當、可行。
四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,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,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
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有固定收入,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,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,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,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,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,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,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 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
附表:更生方案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每月1期,6年共計72期,於每月10日清償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債權人 │ 債權金額 │ 債權比例 │ 每期清償金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國泰世華 │ 0000000 │ 27.37% │ 1555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新光銀行 │ 196375 │ 3.08% │ 175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凱基銀行( │ 743713 │ 11.67% │ 663 │
│原萬泰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安泰銀行 │ 0000000 │ 17.04% │ 96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中國信託 │ 0000000 │ 22.59% │ 1283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台北富邦 │ 280861 │ 4.41% │ 25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遠東銀行 │ 418608 │ 6.57% │ 373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匯誠第一 │ 463654 │ 7.27% │ 413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債權總額 │ 0000000 │每期清償總│ 5680 │
│ │ │額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清償成數 │ 6.42%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補充說明: │
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,由最大債 │
│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,惟匯款前債務人│
│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手續。(非金融機構 │
│,如資產公司、民間債權人等,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│
│)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: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