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更生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消債更字,103年度,140號
KSDV,103,司執消債更,140,201412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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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蘇志成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郭芊欣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徐鉦傑即徐德輝
代 理 人 林柏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。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之生活程度,應受附件二所示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」、「同意及視為同 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,且其 所代表之債權額,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 分之一時,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」、「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,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」、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」,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(下稱條例)第60條第1、2項、第62條第1、2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 103年度消債更字 第 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; 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自更生方



案認可確定之次月起,以每三個月為一期,於每年 3、6、9 、12月之15日付款,每期償還新台幣(下同)49,529元,計 分24期按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,還款總金額為 1,188,695 元,還款成數為 40.61%。經本院將上開更生方案通知各債 權人表示意見,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 表示反對、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同意 外,其餘債權人皆未函覆本院,依法逾期不為確答則視為同 意,經核計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已過半數,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,依法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更生方案,且本件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事由存在,乃依條例第62條第 1項規定認可該更生方案;另 並依條例第62條第 2項規定,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,裁定為相當之限制,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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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