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76號
聲 請 人 李清道
上聲請人李清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系爭支票已指明「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」為受款人即票據
權利人;請補正聲請人( 發票人)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。
二、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
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( 即「中國鋼鐵股份
有限公司」) 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
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三、承上,如確認聲請人仍持有票據權利,請至付款銀行申請購
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(如代收入傳票、取款條等)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