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3年度,1036號
KSDV,103,司催,1036,201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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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036號
聲 請 人 賴次珍(即賴水發之繼承人)
上聲請人賴水發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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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