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2290號
KSDV,103,司促,52290,201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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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229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韓志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
 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
  暨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柒
  佰元,延滯三個月(含)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公司名
  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合先敘明。緣債務人
  韓志榮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
  費,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  款:(一)消費本金:新臺幣19,760元整。(二)利息計算:新
  臺幣2,182元整。(三)逾期費用:新臺幣1,200元整。(四)雜
  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新臺幣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
  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
  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
  六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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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