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2277號
KSDV,103,司促,52277,201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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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2277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債 務 人 邱黃佩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貳仟貳佰叁拾壹元
  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七點二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嗣後於民國
  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合先敘明
  。
  二、緣債務人邱黃佩鈴(原姓名:邱黃凰秋) 於民國94年10月
  14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30萬元整,並有利息及違約
  金之約定。惟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17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
  ,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迭經催討,仍置之不理,誠屬
  非是,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1,202,231元整及利息、違約
  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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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