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213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臺中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鄭麒麟
債 務 人 許素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伍仟柒佰捌拾肆元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