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2205號
KSDV,103,司促,52205,201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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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2205號
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
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
代 理 人 徐博閎
債 務 人 林瑞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肆佰零壹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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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