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1811號
KSDV,103,司促,51811,201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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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181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謝濬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元,及其中新臺
  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違約金
  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
  元,延滯三個月(含)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公司名
  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並經核准,合先敘明
  。緣債務人謝濬濤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
  之信用卡消費,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止,尚積
  欠如下消費款:(一)消費本金:新臺幣49,250元整。(二)利
  息計算:新臺幣3,559元整。(三)逾期費用:新臺幣1,200元
  整。(四)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新臺幣0元整。依信用卡
 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
  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
 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
  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
  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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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