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811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謝濬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元,及其中新臺
幣肆萬玖仟貳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,違約金
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
元,延滯三個月(含)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公司名
稱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並經核准,合先敘明
。緣債務人謝濬濤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
之信用卡消費,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止,尚積
欠如下消費款:(一)消費本金:新臺幣49,250元整。(二)利
息計算:新臺幣3,559元整。(三)逾期費用:新臺幣1,200元
整。(四)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新臺幣0元整。依信用卡
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
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十一月十九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
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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