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1595號
KSDV,103,司促,51595,201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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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159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黃義雄
債 務 人 顏殿龍
債 務 人 薛小薇
一、債務人顏殿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柒拾
  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顏殿龍之財
  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薛小薇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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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