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501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郭承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,及其
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暨自民國一百
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
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、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
肆佰元、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
元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,以三個月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郭承樺於102年0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
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
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迄10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4,455元整未為
清償(含手續費4元整、消費款45,974元整、預借現金5,000
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777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),雖經聲
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
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
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50,974元整自103年12月08日起
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.97%計算之利息,另以每月為一期,
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: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,延
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
違約金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
限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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