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1469號
KSDV,103,司促,51469,2014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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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1469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代 理 人 侯丞陽
債 務 人 朱塋仁(原名:朱育仁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貳佰伍拾元,及其
  中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捌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
 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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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