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1061號
KSDV,103,司促,51061,2014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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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61號
債 權 人 法國商微脈衝電鍍概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史蒂芬
債 務 人 新創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俊成
債 務 人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創儀器有限公司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(依民法第272 條規定,連
  帶債務以法律明定或有明示約定為限)。
二、債務人新創儀器有限公司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
 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
 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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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法國商微脈衝電鍍概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創儀器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概念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