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45號
債 權 人 徐建一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小幸(原名:莊惠琪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莊小幸(原名:莊惠琪)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