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1040號
KSDV,103,司促,51040,2014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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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40號
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
債 務 人 洪泰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,
 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
 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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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