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950號
債 權 人 高雄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張寳村
代 理 人 黃國祥
債 務 人 陳素月
債 務 人 梁靜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叁仟貳佰陸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
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息百分之五點
四五六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