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0830號
KSDV,103,司促,50830,201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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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083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徐富康
債 務 人 徐文忠
債 務 人 黃玉梅
一、債務人徐文忠徐富康黃玉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壹拾捌萬叁仟陸佰伍拾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緣債務人徐富康於民國92年01月至94年05月間邀同債務
  人徐文忠黃玉梅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
  放款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3,650元整,另加計利
  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  二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  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 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徐富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
  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徐文忠黃玉梅既為連帶
  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0830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徐文忠、徐│自民國103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5.536%  │
│  │183650│富康、黃玉│月30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梅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徐文忠、徐│自民國103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83650│富康、黃玉│10月1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梅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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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