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0526號
KSDV,103,司促,50526,20141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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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0526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吳良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柒拾伍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八點三六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算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相對人吳良典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
  新臺幣 200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
  月為一期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
  本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.36固定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
  用貸款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
  約攤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 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44075元整自民國103年08月25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8.36計算之利息,並按月計算新
  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。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
  條款為證。
  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4075
  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
  延滯金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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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