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40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
債 務 人 洪慶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玖仟柒佰捌拾捌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嗣後於民國
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合先
敘明。
二、緣債務人洪慶巖於民國90年3月1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99
萬元整,92年6月6日借款59.8萬元,93年4月9日借款50
萬元,93年10月29日借款11萬元,94年6月13日借款50
萬元並皆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。惟債務人於民國96年
11月29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,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,迭經催討,仍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今債務人尚欠之
金額共計1,519,78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未為償還,自應付清償之責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0402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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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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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慶巖 │自民國09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4.17% │
│ │616575│ │1月29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洪慶巖 │自民國09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4.17% │
│ │57619 │ │1月29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洪慶巖 │自民國09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8.125% │
│ │355392│ │1月29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洪慶巖 │自民國09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6.24% │
│ │229069│ │1月29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5│新臺幣│洪慶巖 │自民國09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5.625% │
│ │261133│ │1月29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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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洪慶巖 │自民國09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616575│ │1月29日起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洪慶巖 │自民國09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57619 │ │1月29日起 │ │之二十計算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洪慶巖 │自民國09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355392│ │1月29日起 │ │之二十計算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洪慶巖 │自民國09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229069│ │1月29日起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5│新臺幣│洪慶巖 │自民國096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261133│ │1月29日起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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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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