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290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朱啟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零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朱啟瑞於民國88年9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3
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3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5733元及費用1748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,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
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
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㈡緣相對人朱啟瑞於民國90年6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2
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2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利息6165元及費用11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,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
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
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0290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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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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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朱啟瑞 │自民國093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九│
│ │87449 │ │08月11日起 │ │點七一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朱啟瑞 │自民國092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53606 │ │12月10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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