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164號
債 權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
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
代 理 人 陳金泉律師、李瑞敏律師
債 務 人 農正鮮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翟自屏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伍佰柒拾陸萬貳仟柒
佰肆拾貳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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