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50040號
KSDV,103,司促,50040,2014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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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40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債 務 人 賴泂程
債 務 人 陳畹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叁拾伍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賴泂程前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,邀同債務人陳畹
    燏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
    」3筆,共計新臺幣133,535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
    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
   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期
    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
  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    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   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賴泂程自民國103
    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3,535元
    及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83%計算
    之利息和自民國10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
   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
    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陳畹燏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
   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
    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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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