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988號
債 權 人 張賜德
債 務 人 林永旺
債 務 人 曾天賜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旺、曾天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(依所附和解書第二點所示應
於83年10月30日前給付)
三、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?
四、債務人林永旺、曾天賜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