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9988號
KSDV,103,司促,49988,2014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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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9988號
債 權 人 張賜德
債 務 人 林永旺
債 務 人 曾天賜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永旺曾天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?(依所附和解書第二點所示應
  於83年10月30日前給付)
三、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?
四、債務人林永旺曾天賜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 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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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