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9975號
KSDV,103,司促,49975,20141215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9975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潘秀雲
債 務 人 沈秋華
債 務 人 王雅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肆萬陸仟零貳元,及
  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零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當
  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;連續二
 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
 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
  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連帶賠償
 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