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878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
債 務 人 莊文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莊文兆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000000
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催討仍未
獲清償,迄今尚有電信費11989元,專案補償款4309元,共
計新臺幣16298元未作繳納。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
務,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,以維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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