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819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陳菊
代 理 人 蕭博文、莊文科
債 務 人 張繼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伍佰參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
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