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9737號
KSDV,103,司促,49737,2014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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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9737號
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債 務 人 林福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叁佰壹拾元,及其中新
  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零陸元,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林福耀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
 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
  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
  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49,206元整。(二)利息計算
  :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
 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利息。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,104元整。(
  三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49,20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利息。(四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。又按契約第十一
  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
  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,債務人未
 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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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