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9383號
KSDV,103,司促,49383,20141209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9383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債 務 人 林立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玖拾伍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林立璇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
  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手續費2380元。
 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
  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又依雙方約定,
  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
  金,此有約定書足稽,故一併請求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9383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立璇  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點│
│  │188115│     │04月 23日  │      │八八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立璇  │自民國 103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依新臺幣16│
│  │188115│     │05月 22日  │      │元計算之違約金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