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9357號
KSDV,103,司促,49357,201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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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9357號
債 權 人 阮昱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賢陳萱樺黃凱庭林陳秀月、陳秀
娥、陳秀雀、陳建州、陳智祥、陳桂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少聰陳智良之除戶謄本。
二、陳智良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
  證明文件。
三、債務人陳冠賢陳萱樺黃凱庭林陳秀月、陳秀娥、陳秀
  雀、陳建州、陳智祥、陳桂香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 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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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