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49115號
KSDV,103,司促,49115,201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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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911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債 務 人 張簡旺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叁佰陸拾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張簡旺鎮於民國91年07月1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
  款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
  轉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
  款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
  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年12
  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共計100,360元整,暨自
  民國92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延滯利息亦未繳納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
  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
  益,視為全部到期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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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